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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and劳务关系,六大区别HR不得不知!

发布人:市场部    发布日期:2017-10-20 10:53:19.0


劳动关系and劳务关系,六大区别HR不得不知!

 HR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你真的分的清吗?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


2016年3月4日,向某开始为重庆市某能源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送货,送货车辆由向某自行提供,车辆维修、保养、保险、违章罚款皆由向某自行负责,油费由能源公司支付。能源公司为向某制作了工作牌,并让向某住在其仓库内,但未对向某进行考勤。向某的报酬根据其送货数量多少确定,前两个月支付了4800元,第三个月支付了5500元,之后均支付6000元。2016年10月25日,向某在送货过程中受伤。后向某申请劳动仲裁,而后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能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等。



那么,问题来了——向某的请求是否应该被答应?


其实,企业要处理这种纠纷,首先必须要弄清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企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而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则受民法的调整,接受劳务者应按照《侵权责任法》赔偿!


那么,这俩关系的区别究竟在哪?



定义不同


所谓劳动关系,又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总称。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经济关系。


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调整,很多都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必须遵照执行。而劳务关系则有所不同,它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系性质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者只能跟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而在劳务关系中,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对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双方均可和其他主体建立多个劳务关系。


这也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合同主体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而劳务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可以是劳务者个人,也可以是从事劳务输出的单位。


获得待遇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享有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只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企业集体合同的标准。而在劳务关系中,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不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劳务报酬的多少一般由双方约定。


劳动成果风险责任分担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其劳动力的适用由用人单位支配、因此,劳动力的使用后果或者劳动成果的好坏、风险责任等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只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要求提供了劳动,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力的使用由劳务提供方支配,因此,对劳动的结果要依法承担责任,包括不符合劳务合同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劳务方的风险不但得不到约定的报酬,而且还有可能另外赔偿他人的损失。



在本案例中,向某主要是根据能源公司的要求送货,能源公司未对向某进行监督、管理,亦未为其打考勤。送货所用工具亦是由向某自行提供,送货任务可由向某自行完成,亦可交由他人代为完成。劳动报酬根据送货数量的多少确定。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向某是无权要求能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如果该企业没有对双方的法律关系做出正确认识,那么,要赔偿的数额可就会大大增加!


所以说,HR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只差了一个字,可是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可是很不一样的!HR们在日常工作中可要注意区别,别因此使企业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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