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ཁྱེད་ཀྱི་འགྲམ་དུ་མི་ཤུགས་ཐོན་ཁུངས་ཀྱི་རིགས་གཅིག་མཁས་ཅན་ཝེ་ཁེ་ཞུན་·
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也存风险
编辑辑人员:平台总编 发布日期:2016-06-16 10:45:18.0
王某于2012年10月入职广州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清洁公司)处,双方在2013年12月3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是清洁工。签订劳动合同当日,王某向清洁公司签署了一份《声明》,内容如下:“本人王某,因在家乡已经购买了社保(包括医疗保险、失业、养老、工伤险)保险,现强烈要求广州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放弃为本人购买所有社保,一切后果本人自负。特此声明”。王某确认该《声明》的真实性,也表示一直知悉清洁公司并未为其购买社保。王某认为该《声明》是清洁公司单方制作并强行要求王某签订,后来亦有口头向清洁公司要求购买社保,但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清洁公司对此亦均予否认。后,王某因生病住院,花费的住房疗费用一共为48716.66元。本案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清洁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2015年2月18日至3月21日期间医疗费32971.34元;一审法院驳回了劳动仲裁裁定;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属于医保统筹应支付部分的合计金额为33063.04元,同时王某2015年度累计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外诊补偿为16950.4元。因此,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清洁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赔偿8056.32元(16112.64÷2)。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吴磊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个人自愿意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能否免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单位和职工法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另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但是实际上,二审法院并未完全参照此纪要内容。同时由于该文件只是一种普通规范性文件,在裁判中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只能作为一种指引。
实践中,一是有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用数额大,为了减少企业成本,并没有为所有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二是有的职工想多拿点现金,也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本案只是社会的一个缩影。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由职工个人支付和用人单位负担两部分组成,而王某并未依法履行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亦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最终裁决单位承担一半责任。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在立法方面上,出现了过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在司法方面上,法院开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矫枉过正,以此来平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法院越来越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企业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形式,在纳税、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此案例,作为企业,应当规范用工,及时把握最新的立法和司法动态;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学法守法,有诚信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签署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是无效的,但是只有劳动者存在过错,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